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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习近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年7月21日。
{6} 5.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体系。三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账户的货币资金信息。
进化 反腐败是全球性的国家治理话题。我国财产申报信息包括部分的财产和收入信息,不包括支出信息,就财产信息范围而言没有俄罗斯范围广。[8]2014年,有5名拟提拔的中管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财产申报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通过知悉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私人财产多寡而揭示和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线索,因为在如实申报的情况下,财产多寡仅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能表明财产与公共职权行使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比较和发展的视角来观察,中国开展官员个人事项申报整体还处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阶段,调整财产申报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刚性相对较弱,内控型的申报制度设计尚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与揭示腐败的效果,且未形成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有机衔接的追责体系,也未建立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前者比例为10%,后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针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者)。俄联邦社会院编制的《2012年俄罗斯反腐败措施实施效果和公民社会参与反腐败政策实现的报告》中的调查结果显示,俄罗斯公民尚未看到腐败之任何程度的降低。这种定位不是单纯的涉海法律法规的整合与叠加,而是从顶层加强设计,内容上需要体现出与国家顶层海洋战略的匹配。
各国应以合作的意愿共同维护可再生的海洋资源,共同整治海洋污染。二者的关系以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上推为主,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更多的是横向性的方向与眼光的指导。而在《海洋基本法》的定位中,从加强军民融合角度予以法律配合,不仅可以加速军民融合战略的实施,还可以确保我国对于维护地区和平、海上平衡局面的态度的稳定性。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海洋基本法》的定位不应仅仅将目光局限在自身海洋权益上而忽视对周边相邻国家的影响。
我国虽然已经有一些海洋相关法律、涉海法律,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海洋法律部门。提出法案时,背后需要顶层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才能对法案的定位进行有效把握。
三、《海洋基本法》定位内容的时代战略性 我国作为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海洋面积多达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基本法》作为一部涉海的综合性法律,其定位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研究。虽然《海洋基本法》是一部涉海的综合性法律,但其代表的意义和作用需要将外交部、国防部等不同部门的决策功能进行综合发挥,以期获得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效果。随着人口膨胀和传统能源的日益消耗,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必定越来越激烈。
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与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都需要各国秉持共享与合作的意愿。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无法全面掌握《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内容。《海洋基本法》在实践中遇到新的问题,也可以为我国法学学者提供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他们可以主动提出健全和完善的方案。我国这种主张和意愿,不仅契合了联合国宗旨,也与海洋争端所应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态度相一致。
【中文关键词】 海洋基本法。涉海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旗帜鲜明的海洋法体系,而是分散地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以专项立法、单行法的形式单独地解决某一领域的涉海法律问题{1},没有一部海洋基本法来统摄。
未来是属于海洋的世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经艰难,虽然在1982年获得通过,但是其遗留的待定问题仍然为海洋斗争留下了导火线。
国家战略的实现不应仅仅是一个国策或口号,《海洋基本法》的内容需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具体需求,并对其走向进行把握。加拿大1997年颁布了《加拿大海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海洋进行综合性管理的国家。《海洋基本法》定位的有序化,需要大量涉海法律工作人员的差异化、多样化来进行信息反馈。《海洋基本法》出台的必要性与时机性,与我国推进加深海洋战略的步伐相关,而该法在定位上,不仅要适合当下的需要与发展,还要考虑到未来格局的变动与战略的变化,为该法自身预留一定的空间。英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本国不同行政区域内的海域根据海洋生态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需求来加强内部合作,联邦政府负责各个海域海洋政策的落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意回避容易引起海洋争端的部分,留下了法律空白,当前海洋问题的复杂性是当年公约无法一一具体顾及的,但整个公约所体现出的国际法精神是依照联合国的宗旨来对海洋进行合理的使用与开发。
海军和海上执法力量作为我国面对海上安全威胁时进行防御的主要力量,承担着海上紧急状态下作战的责任。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不同的分工,却缺乏一部统领性的法律来整合这些不同内容。
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并不是为了在海洋竞争中争霸,也不会压制其他国家的和平发展。按照《全国科技兴海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我国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将超过55%。
同时,我国的海洋发展需求也推动了战略出台。{4}2016年美国在韩国部署萨德系统,严重打破了东北亚地区的安全平衡。
在深海区域资源开发、航行自由等问题上,美国的单边主义与公约法律框架之间存在并行。而从我国海洋发展需求角度分析,2010—2016年,我国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迅速,海洋经济发展潜力指数年均增速5%,海洋科技产出成果不断增多。其定位契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内容,是对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也是特色化我国法律的体现。最后,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应体现对国内涉海法律问题的指导思想。
《联合国宪章》第74条中明确了善邻原则,这个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形成的善邻关系决议中得到确定,从而成为了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一带一路倡议中,一路所指代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古代海上丝绸之路为基础,在新时期可为我国起到海洋权益保护和适当拓展的作用。
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符合世界海洋发展潮流,并且顺应了我国新时期海洋发展需求由大转强的趋势。在我国主权得到尊重和肯定的前提下,海洋争端可以按照共享与合作的意愿来进行共同开发。
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相结合,才能顺利完成对《海洋基本法》的定位。这种顶层设计应体现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作明确规定之部分的法律主张,并且为未来的情势变化预留空间,包括设计一种必要时有效的公约退出机制。
因此,《海洋基本法》的出台,可以为我国提供统领性的涉海法律,建立处理涉海问题的基础和原则依据。(三)表达共享与合作的意愿 海洋生物资源具有流动性,海洋技术开发与运用具有高难性,海上通道污染具有难治性。作为海洋历史悠久的海洋强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主动出台了适应潮流的海洋基本法,延续了英国的海洋优势。彰显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主张是释放和平信号的基础和前提,释放和平信号可以提供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国际舆论环境。
简而言之,只要我国的自身定位是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致力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那么《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就需要对共享与合作意愿有所表达。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作为这种定位的渠道,要突出其指导性的思想和追求。
尽管多次强调这样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和平理念,但我国仍然在国际上受到一些质疑和警惕,尤其是美国所谓的重返亚洲计划和遏制中国、包围中国的战略,其实质是不认可我国的发展之路为和平崛起。我国目前的国家战略中,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军民融合战略均有涉海的重要内容,《海洋基本法》的定位应当丰富地体现这些国家战略的主张。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该法作为统摄性的涉海法律,其研究与制定十分复杂,工作量巨大。从世界海洋发展潮流分析,在20世纪90年代末,部分国家开始把海洋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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